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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计委科教[2013]2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计委科教〔2013〕3号),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制订了《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


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是保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为进一步加强考核质量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规范和有效,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的目的主要是评价专科医师在本专业核心能力方面是否达到了培训的预期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培训考核应严格遵循《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和内容。
  第四条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培训考核方案由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决定和发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培训考核工作由专委会、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医学院校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分级管理。
  第六条 专委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培训考核方案。
  (二)督导和评估培训考核工作。
  (三)遴选和统一培训结业综合考核的主考官和考官。
  (四)建立各专科题库,负责结业综合考核的组卷工作。
  (五)审核、分析结业综合考核结果。
  第七条 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公布每年培训考核计划。
  (二)考生资格的审核与认定、制作和发放准考证等。
  (三)组织实施结业综合考核,认定结业综合考核考点。
  (四)组织督导和评估培训过程考核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提交结业综合考核工作报告,审核通过后公布结果。并协助专委会做好结业综合考核的总结工作。
  (六)发放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加盖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
  第八条 医学院校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公布每年阶段考核(或年度考核)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考核(或年度考核)。
  (三)督导和评估附属医院培训基地的过程考核工作。
  (四)为结业综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做好档案管理。
  (二)组织结业综合考核报名工作,审核报考资格。
  (三)推荐本院培训结业综合考核的主考官和考官,负责本院主考官和考官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结业综合考核任务,并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过程考核
  第十条 培训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阶段考核(或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填写情况。专科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带教医师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专科医师出科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出科考核应在每个培训轮转科室出科前进行。出科考核应按照专委会规定的要求,由培训医院职能部门组织,培训基地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病史书写质量、《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填写情况、临床实践培训指标(病种病例数和手术操作例数等)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测定等方面。
  第十三条 阶段考核(或年度考核)应按照专委会规定的要求,由医学院校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培训指标(病种病例数和手术操作例数等)完成情况、教学和科研指标的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测定等方面。
 
第四章 结业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结业综合考核方案由专委会制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结业综合考核由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在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考点进行。
  第十六条 结业综合考核作为标准参照考试(通过性的考试),其参照的标准是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本目标与要求,考核的内容严格遵循和覆盖《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以有效评价应考专科医师对培训内容掌握的深度和广度。考核方式以客观评价应考专科医师的临床核心能力为原则。
  第十七条 报考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
(二)培训过程考核全部合格。
  第十八条 报考程序
(一)专科医师于完成培训当年提出报考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报考相关材料。
(二)培训医院对专科医师的报考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复审。
(三)发放由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结业综合考核准考证》。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九条 结业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参加结业综合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规定的审核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条 取得结业综合考核资格,当年未能参加考核,或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次的结业综合考核时重新报考。
  第二十一条 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或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由专科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医院审核同意后,延期培训。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两次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取消其专科医师培训资格。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科医师提供的报考材料不真实,取消当年报考结业综合考核资格,视情节轻重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专科医师培训资格。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提供的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培训考核实施过程中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袖视取消其专科住院医师培训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