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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规范化工作培训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2日    

  一.招录对象资格问题

  1.2013年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录对象有无明确规定?

答:2013年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的对象是参加2010年上海新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于2011年-2013年取得由上海市卫生局统一盖章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蓝皮证书)。2013年7月31日以后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补考合格者)只能参加2014年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录。

2.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一阶段)的住院医师能否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答: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一阶段)的住院医师可继续原方案培训,即进入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年后取得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绿皮证书)。因专科医师培训容量有限,故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一阶段)的住院医师目前暂不列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录范围。

3.符合招录条件的住院医师,目前在读科研型博士能否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答:因科研型博士的培养目标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完全不同,所以不能列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录范围。如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报考科研型博士,必须中止培训。

二.关于培训学科的问题

1.2013年启动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否跨学科招录?

答:可按各专科培训细则的要求(详见下表)进行招录,凡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科目的学科,原则上不能跨学科招录。

2014年专科医师招录时,应严格按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执行。对在2011年-2013年已经跨学科招录的住院医师,由其所在的医院负责对其进行所在专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的补课性培训,待完成全部培训内容后,将培训计划、轮转手册、考核记录上交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申请进入所在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

内科

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肾脏内科、感染科、风湿免疫科

外科

普通外科、骨科、心血管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烧伤外科、神经外科

妇产科

妇产科

儿科

儿科

精神科

精神科

麻醉科

麻醉科

肿瘤科、内科

肿瘤内科

外科、肿瘤科、妇产科、

耳鼻咽喉科

肿瘤外科

肿瘤科、内科、外科、

耳鼻咽喉科

肿瘤放疗科

内科、神经内科、急诊科、

肿瘤科、外科、麻醉科

老年医学科

2.今年未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科怎样挂靠培训?

答:2014年将启动下列学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五官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核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中医各科等。因此这些学科的住院医师明年统一参加本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3.不列入上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科怎样进行专科医师培训?

答:专科医师原则上还在二级或三级学科层面进行培训,所以不主张在三级学科更深的层面上进行专科医师培训,具体操作时可按高级职称晋升时的学科分组原则选择专科医师的培训学科。

三.培训年限问题

1.2013年招录的专科医师,其中部分是2011年或2012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他们能否减少培训年限?

答:上海市从2013年启动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所以凡进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培训年限一律为3年-4年。

卫生部和上海市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分别认定了一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013年本市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时,在上述基地中重新遴选认定了一批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沪卫计委科教[2013]26号文)。凡此类培训基地招录的2011年或2012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住院医师,如培训基地对他们的培训计划、内容和考核与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吻合,培训基地可提交相关资料上报有关部门,并按要求参加医学院校组织的年度考核,通过全部考核后可视为完成培训内容,由本科室安排工作,于2016年参加第一批专科医师结业综合考核。

2.专科培训期间,出国、产假应如何处理?

答:进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如因生育、短时出国研修(不超过2年)等情况,应相应延长培训年限,完成规定的培训时间才能参加结业综合考核。

四.人事相关问题

1.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能否报考中级职称?

答:能。

2.2011、2012年取得住院医师合格证书且现已取得中级职称资格的住院医师是否还需进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延续,以进一步提升临床综合能力为主要目标。无论是否已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均应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3.专科医师录取后,如何签定培训协议?

答:凡在本医院(用人单位)接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培训医院(用人单位)必须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凡在外院(培训医院)接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由培训医院、培训对象所在的单位(用人单位)和培训对象签订三方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可按上海市卫生和计生委干部人事处统一下发的模板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