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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护士注册的相关说明
来源: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护士首次(集体)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通过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类)考试者及获得2005年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的护士首次(集体)注册工作已于10月中旬启动。符合条件者可由所在医疗机构集体办理。
护士连续(个人)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工作,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对护士注册期满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但仍受聘于护理岗位的人员,开始办理护士连续(个人)注册。申请者请携带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在职教育登记册(护理专业)》等相关的材料,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或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卫生局)办理。
(详情请登陆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查询
http://www.hs.sh.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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