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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招生简章

(第二批)
[2009-3-31]

 
 
    根据《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文件精神,我市面向全国招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通过三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后,充实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师队伍。
    一、 培养目标
    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培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适应上海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和社区卫生服务团队的骨干。学员经过规范化培养后并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二、 培养对象
    愿意在上海市长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或临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两年内的临床医师。
    三、 招生和培养机构
    招生及培养工作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四、 培养方法和内容
    培养时间为36个月,主要分为全科医学理论学习、临床技能培训和社区实践三个阶段进行。培养内容依据卫生部《全科医学专科细则》。
    五、 培养基地
    培养主要在全科医学培养基地内进行,培养基地分临床培养基地和社区培养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立在三级综合性医院,社区培养基地设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培养基地由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卫生部及上海市关于培养基地的基本要求进行评定。培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定一次。
    六、 人事、劳动管理及相关待遇
    1、参加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的人员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中心为参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
    2、参加本次的培养的人员免收培养费用和学杂费,并给予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每月1600元,以后两年每年按12%的幅度增长。
    3、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将被统一安排到上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全科医师。
    4、为了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投身上海全科医学事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唯爱天使基金将给予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的学员相应资助。培训结束后,从事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工作的学员五年内还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岗位奖励。
    5、外省市参加培养人员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七、 招收名额
    2009年计划招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学员200名。
    八、 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热爱全科医学,愿在上海市长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或毕业两年内的历届生,并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四级以上证书、具有医学学士学位及以上者;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 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从2009年3月31日2009年5月3日截止
    十、 报名方法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并投寄书面材料的方法,具体操作如下:
     1、由本人先在上海卫生人才网上(www.shwshr.com)登陆报名填写个人信息。
     2、打印《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人员报名表》,并在表上签名。
     3、将下列材料寄到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服务部(请注明报考全科医师)。
    ●《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人员报名表》(贴照片)
    ●2寸免冠照1张
    ●个人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两面)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递交毕业生推荐表、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英语四级及四级以上考试成绩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复印件
    ●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一、录取方法
    1、初审
    核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材料。对本科阶段综合成绩及在校表现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2、网上公布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公布时间:2009年5月10日后在上海卫生人才网公布。
    3、综合考核
    初审合格人员参加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时间:初定2009年5月23日、24日、25日(上午体检)。
    综合考核地点:初定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重庆南路227号)。
    综合考核内容:笔试(包括内、外、妇、儿临床知识,题型为选择题)、面试(专业素质、沟通能力、管理潜质、思维条理性等)、体检。
    综合考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将在初审结果公布时另行通知。
    4、公布综合考核通过人员名单
    时间:自综合考核结束2周后公布。
    5、录取
    200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综合考核通过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签订就业协议书,视为正式录取对象。
    历届毕业生,须在综合考核通过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递交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学历认证,视为正式录取对象。
    十二、 联系方式
    上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才服务部 钟先生 李小姐
    地 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电话:63276462-213 63729831(传真)


招生相关内容:(请点击查看详情)

    1.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3.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招生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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